离婚时,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各得一套公房使用居住权。随后女方的弟弟,妹妹及其家人将户口迁入由女方承租的公房里。女方后来调动工作离开上海,并将户口迁移到其他城市。现该房已动迁,动迁补偿款及安置房由女方的弟弟妹妹及其家人分得,女方并未分得任何补偿。请教一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的弟弟妹妹们货币赔偿男方对该租赁房的一半所有权吗?

如果男、女双方离婚时,已经对于两套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有明确的判决,即各拥有一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即各自承租的公房,由各自居住使用。那就不存在男方所谓的对租赁房有一半所有权的情况。而在公有住房被征收时,所得的补偿是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之间分割的,男方既不是承租人,也不是共同居住人,应该是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