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问题,恐怕是不能反悔的。《民法典》虽然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也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而且,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也就是说,因为你签订了捐赠协议,而这个赠与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你就必须履行。如果你不按期交付的,受赠人是可以要求你交付的。
而且,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也就是说,因为你签订了捐赠协议,而这个赠与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你就必须履行。如果你不按期交付的,受赠人是可以要求你交付的。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你在签订这个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你的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你可以不再履行约定的赠与义务。但一定要记住这个免除是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
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