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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网络诈骗七千多,现在已经立了刑事案件,

时间:2021-06-30 15:01 点击: 关键词:我被网络诈骗七千多,现

  【案例】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律师举证证明自己未花费过配偶单独名义所借款项,意图在分割财产时不将此笔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予以分担,实际上夫妻双方都曾花费过该笔借款。律师已经知情,但碍于当事人的请求,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庭代为举出并据此发表代理词。该律师的行为是否成立欺骗法官的诈骗罪?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单是由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在吸收刑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也一步步确立了诈骗罪的裁判规则。这个过程是那些能够长久规范人民行为的强逻辑逐渐明晰的过程;也有为满足一时政策需要而短视,强令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破坏过程(如简单地将“套路贷”认定为诈骗罪)。若将“诉讼诈骗”视为诈骗罪,也需要细致探究到底属于哪一种。

  “诉讼诈骗”指通过全部或者部分虚假的诉讼,“欺骗”法庭,使得法庭做出有利于己方获取财产利益的裁判。最初,我国司法界并不认同“诉讼诈骗”属于诈骗罪,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答复》认为,对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判决书项下财产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认定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但是随着2015年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2018年“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当前似乎已经较为通行地将上述情形按照诈骗罪认定。

我被网络诈骗七千多,现在已经立了刑事案件,

  2019年《人民司法》刊发周峰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详尽地介绍了2015年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的过程中各种观点的碰撞及抉择对于虚假诉讼犯罪中的“单方欺诈型”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诈骗罪等侵财型犯罪。“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长期存在多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此类行为不符合侵财型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财型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单方欺诈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借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迫使被害人非自愿地交付财物,更加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还有意见认为,‘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认定为诈骗罪等侵财型犯罪,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多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基本上采纳了这种观点。研究认为,从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过程来看,立法机关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认为‘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等侵财型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次审议稿)建议增设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即诈骗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已经明确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后续有意见提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其他侵财型犯罪,故立法机关对该款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明确此类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处的‘其他犯罪’,既包括诈骗罪,也包括以欺诈手段实施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侵财型犯罪。《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达到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侵财型犯罪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再比较该罪与虚假诉讼罪适用的量刑幅度,选择其中一个重罪论处,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由于诈骗罪是法定刑更高的犯罪,按照上述观点,诈骗罪已经取代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全面接管了在诉讼中证据(包括言辞证据和其他类证据)作假取财或免除债务行为的定罪量刑。甚至某些情况,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又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按照上述观点都可能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被告并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在原告主张真实债权时,自己通过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最终法官采信其提供的证据,原告败诉,被告成功免除债务,虽然这样的行为并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三罪中的任何一罪,但根据上述将虚假诉讼归入“三角诈骗”的观点,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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