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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9年被原告及第三人以虚假借款起诉,

时间:2021-07-05 15:39 点击: 关键词:我公司于2009年被原告及第

  在民间借贷中,即要识别是否有虚假的民间借贷,又要防范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那么到底如何防范虚假诉讼的发生呢?防范如下:

  第一、如何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1)查明当事人各方的关系,包括身份关系的合理性。

  (2)查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款项来源、用途,有无实际交易,交易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交易金额、期限是否违反常理,以此判断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可能性,防范不法债务被确认。

  (3)注重考察出借人是否进行过支付、催收,债务人是否有过还款行为,如借款支付、还款等结算记录、转账记录,数额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吻合,陈述的事实是否有的相应书面证据,如借贷合同、借款凭证、交付记录等等。

  (4)大额借款须查清出借人是否具备提供借款的经济实力、是否存在转账支付记录,以明确借款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大额借款的金额按照交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借款人的身份地位、经济实力、交易习惯等,由仲裁员自行掌握,如前述现金交付的审查。对于大额借款,一般应要求出借人提供具体的银行转账支付记录,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又不能对大额现金的提款记录、交易惯例有合理的解释的,则倾向于对不能提供证明或解释部分的借款事实不予承认。

  (5)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务以及资金需要,如明显无偿债能力或不存在合理的大额资金需求,却承担高额负债且债权人未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查该债务关系的发生的合理性。

  (6)审查当事人之间除了案涉借款外是否存在其他商业交易行为,从而辨别转账交易流水是否是真实借款,还是其他往来款。

我公司于2009年被原告及第三人以虚假借款起诉,

  第二、维权措施

  当利用以上方法,仍不能杜绝和防范虚假的民间借贷时,一旦身陷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其中的案件当事人,该如何维权处理呢?分享下维权处理措施。

  1、首先应当收集相应的证明虚假诉讼存在的证据,这是维权的第一步。

  一种方式是在收集到相应证据后,应当及时将虚假诉讼的情况向法院反映,要求法院进行调查。

  法院在调查后,认为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时,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追求该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另一种方式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因为虚假诉讼罪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有相应的证据的案件,他们会予以处理。

  3、最后,若公安机关不予以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检察院投诉、向监察机关反映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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