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美今年35岁,是小学生壮壮的妈妈。有一天,小美接到了壮壮老师王某的电话,说壮壮在学校经常打架,现在学校要开除壮壮。
小美赶紧跑到学校找到了王老师,苦口婆心的希望再给壮壮一次机会。王老师看到小美长得漂亮,便动起了歪心思,趁机拍打了小美的臀部。小美敢怒不敢言,王老师便得寸进尺,强行搂抱小美要求发生性关系。
小美明确表示拒绝,王老师便威胁小美要将壮壮开除,小美无奈之下和他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美十分懊悔,拨打了报警电话。
那么王老师的行为,算不算强奸罪呢?
【解析】
很多人认为,所谓的强奸罪,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实际上对于强奸罪的认定,还包括胁迫手段。
王老师作为学校老师,虽然和小美没有上下级关系,但是王老师有开除学生的工作便利,对于小美来说,具有一定威慑力。在这种情况下,小美被迫无奈接受。
在整个过程中,小美起初明确表示了拒绝,但是王老师进行威胁,迫使小美就范。即使小美没有在肢体上进行反抗,但是明确表示了拒绝,也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总结语:女性的性权利不可侵犯,女性有权利自主的选择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时间、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