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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时间:2021-05-28 15:56 点击: 关键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条文内容

  第三百三十二条 内容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所指“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关于检疫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2.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3.对入出境的尸体、骸骨,其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疫合格后,发给人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上述传染病一旦在国际间传播开来,不但给人民群众带来深重的灾难,还将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失。例如中断运输、贸易,封锁疫区、隔离和治疗患者都将消耗大量的社会资金并延缓经济发展。因此,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本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的规定。这里的单位,是指入出境应当接受检疫的单位。“单位犯前款罪的”,是指入出境单位,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逃避检疫,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款对单位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我国于 1986 年 12 月公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我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保护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足以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就是对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活动的破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入境、出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的行为。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包括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逃避查验或者卫生处理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3)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逃避检疫的;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托运的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或物品未经查验而擅自携带、托运入境、出境的;邮电部门在卫生检疫机关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前,擅自运递邮包的;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未申请卫生检疫或者逃避、拒绝卫生检疫机关所实施的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擅自移运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未将其就近火化的。

  (4)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5)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擅自离开查验场所的。

  (6)染疫人在隔离期间、染疫嫌疑人在就地诊验或者留验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或者诊验、留验场所的。

  (7)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8)其他违反应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可能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是指实际造成了传播的后果,也就是说使他人感染上了检疫传染病,但感染的人数没有要求,也不要求被传播的人发生死亡等严重后果。所谓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然尚未实际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但具有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极大的现实可能性,一般表现为散播了大量检疫传染病病菌或者病毒,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一般必须是出入国(边)境的人才可能构成本罪。不出入国 (边)境的人,不会直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罪主体具体包括下列几类人员和单位:

  1.入境、出境的旅客。无论乘坐船舶、飞机、列车等交通工具入境、出境的旅客,还是徒步入境、出境的旅客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这类人员在入境、出境时与普通旅客一样负有接受国境卫生检疫的义务。

  3.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这类人员在其所承运、代理、所有的上述物品入境、出境时,应当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4.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

  5.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上述人员在尸体、骸骨入境、出境时,没有申请卫生检疫的,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尸体、骸骨实施的卫生处理的,或者未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而擅自将其运进、运出的,或者擅自移运经查验系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的,就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6.邮政部门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邮政部门不得运递邮包进出境。若邮政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可成为本罪主体。

  7.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主要是指运送旅客、货物或者其他物品入境、出境的船舶、飞机、列车等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此外,还包括来自国外的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

  8.国境口岸的有关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国境口岸交通工具的负责人.

  9.引航员和其他人员。对染疫船舶、染疫嫌疑船舶上的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上船的人员应当视同员工接受有关卫生处理。此外,在入境检疫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之前或者出境检疫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之后,上下交通工具的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接受或者再次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绝。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是检疫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而故意逃避国境卫生检查或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便不能以本罪论处。一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行为人只要明知自己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检查或必要的卫生处理就足以构成故意,而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因此,行为人不知自己是检疫传染病的带菌者,但只要明知进入我国时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却故意逃避,从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应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是故意违反国境卫生的检疫规定,就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认定要义

  一、本罪与的界限

  两者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如都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都以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前提,都有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出自过失,等等。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 违反的行政法规不同。前者违反的是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后者违反的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3) 危害结果不同。前者引起了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后者则是引起了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界限

  二者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比如,二者都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都可能造成了检疫传染病的传播;都危害了公共安全;都是出自过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的正常活动。

  (2)行为的非法性不同。前者的非法性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的义务;后者的非法性则在于行为人违背了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既可能是国境卫生检疫职责,也可能是其他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

  (3)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同。就危害结果的形态而言,前者既包括实害结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也包括危险结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而后者只包括实害结果一种,即必须发生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且情节严重的事实情况。就造成传播的传染病的种类而言,前者只包括鼠疫、霍乱、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范围较窄;后者则包括所有法定管理的 3 类 35 种传染病,种类繁多。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其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

  定罪标准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1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据规格

  第三百三十二条 证据规格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一)证明行为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染行为的证据:

  1.鼠疫;

  2.霍乱;

  3.天花;

  4.黄热病;

  5.艾滋病;

  6.其他。

  (二)证明行为人有引起检疫传染传播严重危险行为的证据:

  1.鼠疫;

  2.霍乱;

  3.天花;

  4.黄热病;

  5.艾滋病;

  6.其他。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1)情节严重;

  (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可以从轻;

  (2)可以从轻或减轻;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

  (1)逃避检疫;

  (2)其他。

  2.犯罪对象;

  3.危害结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认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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