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受理哪些案件?上海专业庭审律师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九)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由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巡回法庭依法办理。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作出行政案件受理的批复》(1995年7月7日发布实施)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行政案件受理。
2.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具有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两种可能性,只有公务行为引起的争议才属于行政争议。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标准主要是:
(1)身份。只有具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有权实施公务行为。
(2)名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所在行政
机关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公务行为,确定名义的主要标准是制服、证件等公务标志。
(3)权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关系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才是公务行为。
(4)时间和地点。在上班时间和办公场所实施行为通常是公务行为。
(5)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公务目的实施行为才属于公务行为。
(6)关联性。只有与公务密不可分的行为才是公务行为。
上述标准不是绝对的,应当综合应用,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
3.行政争议的种类。行政争议的种类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主体来看,行政争议可能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甚至发生在国内行政机关、外国的行政机关、外国人或者国际组织之间;从发生原因来看,可能是因外部行为,也可能是因内部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从内容来看,可能是因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而发生的争议,也可能是因为事实的调查和认定而发生的争议。
上海专业庭审律师所有这些争议,可能是法律性质的争议,也可能是政治性或者纯粹技术性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并非都适合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因此产生了行政诉讼与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在行政争议解决方面的衔接和协调问题,这首先要求划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