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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甲男原系乙公司员工于2019年6月、7月退休。甲方男性在乙方公司乙方公司工作期间,为公司多次更换费用,乙方公司至今未偿还甲方男性63.18万元。双方未约定偿还期限和利率。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1、依法命令乙公司立即支付甲男本金631800元和逾期支付利息(以631800元为基础,按6%年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1日到实际支付日)2、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甲男因工作多次为公司更换费用,现在甲男将更换费用视为借款,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贷款法律关系,合理,一审法院支持。合法的民间贷款关系受法律保护,甲方男子要求乙方偿还债务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贷人可以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日起的逾期利息。本案中,甲男乙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一审法院支持甲男向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乙方公司主张甲方男性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甲方男性和乙方公司没有约定偿还期限,主张一审法院不支持。乙方公司不承认借款事实,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采用。
综上所述,判决:一、乙方公司偿还甲方男性借款本金631800元二、乙方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甲方男性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318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到实际支付日)。三、驳回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乙方公司上诉:
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失误,乙方公司与甲方男性之间的争论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私人贷款纠纷,也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本案应首先进行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应驳回甲方男性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员工执行公务在职场长期借款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在回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认为从职场预付15000元处理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与职场之间没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受托事项完成后,由于未能及时清算账目和公司发生纠纷,公司应按其内部会计制度处理。
本案中,甲方男性于2012年在乙方公司工作,2014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23日为乙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7月3日担任乙方公司监事。同时,通过乙方公司补充提交的乙方银行支付证明书、网上银行收据、业务收据(收据)支付通知书)、旅费清算书等证据,乙方公司和甲方男性之间可以证明清算费用存在争议,双方之间不是私人贷款纠纷而是劳动争议。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乙方公司与甲方男性之间的劳动争议,甲方男性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以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为由,驳回甲方男性的诉讼,而不是将本案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认定乙方公司和甲方男性之间属于民间贷款纠纷,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2)》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使用者工资不足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与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无关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以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这个规定,只有劳动者以使用者工资不足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与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论无关,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但本案件中甲方男性没有以工资不足为证据,不符合人民法院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情况下,本案件应首先进行劳动仲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之间不应属于民间贷款纠纷受理案件,应驳回甲方男性的起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请驳回甲方男性的起诉,依法再审。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本案能否按普通民事程序审理二是乙方公司是否应向甲方男性履行偿还责任。
关于最初争论的焦点问题,劳动者以使用者工资不足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与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论无关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论,由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分析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当劳动者以使用者发行的工资不足为证据时,与使用者之间的争论金额由使用者确定,劳动者直接起诉不会影响其举证等诉讼权利,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只是工资内容,与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论无关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根据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本案中,甲方男性根据乙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甲方男性为公司垫付71.19万元,期末馀额63.18万元》的内容,向法院起诉乙方公司偿还相应的金额,该金额不属于工资性质,但其诉讼请求内容是偿还垫付金额,金额由乙方公司年度报告确定,与劳动关系等其他争议无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甲方男性直接向法院起诉乙方公司主张本案应首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声明,负责提供证据。本案中,甲方男方提交的乙方公司年报属于公司正式年度财务报告,对外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根据报告内容,乙方公司还款责任明确,金额具体。乙方公司主张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也没有向乙方公司的子公司办理审计手续,甲方男性不能以年报为证据证明诉讼主张,但乙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年报是根据其内部财务报表制作和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对乙方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也不支持。
综上所述,乙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必须驳回的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必须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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