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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工伤律师讲突发疾病,家属放弃抢救能认工亡吗

时间:2021-04-29 08:20 点击: 关键词:工亡认定,上海工亡案律师,上海劳动工伤律师

  上海劳动工伤律师 工伤死亡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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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二、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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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工伤待遇包括哪些

  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相关案例

  李某系甲公司职工,并担任厂长职位。2020年3月20日起,甲公司决定暂停生产经营,近处职工返家,但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职工留守厂区,李某吃住均在厂区,并负责联系处理厂区事务等。

  2020年3月31日7时,李某与纸厂职工杨某微信视频安排装纸工作后未能起床,至当日上午11时左右,厂内工友多次打电话未接后前往李某房间查看,发现房间门仍是反锁,遂从窗户入室后发现李某昏迷在床上,杯子打碎在地上。经120急救车送往丰都县人民医院,于当日14:36入住重症医学科抢救治疗,4月1日13:00突发意识加深呈深昏迷,心率由95次/分骤降至36次/分,呼吸暂停,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均消失,生理反射及病理反射均消失,再经紧急抢救后仍未好转。李某家属了解病情后要求停用呼吸机并拔出气插导管,医院告知相关风险后仍坚持,请示上级医师后进行了签字办理,并于2020年4月2日10:25拔出气插导管,再次持续抢救45分钟后于11:15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丰都县人社局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向甲公司和第三人进行了送达。但甲公司不服该认定,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甲公司提出李某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因李某作为厂长在甲公司停工停产期间留守工厂,本身就是工作安排,亦属于工作时间,故对其该项理由依法不予采纳。对于甲公司提出的李某并非因抢救无效死亡的理由,因李某的所有抢救治疗均是在医院医生主持下完成的,最终由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甲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亦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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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劳动工伤律师 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撤销被诉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理由:1.上诉人于2020年3月开始停产,安排工作人员自愿回家或留厂,并未安排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留厂工作。李某在2020年3月31日上午被工人发现之时,还睡在床上,其系在休息期间突发疾病,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2.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2020年3月31日其未安排任何装纸工作,厂里进行装纸也不会安排杨某,杨某不是装纸工而是打包工人,除了杨某证言外无任何证据能证明当天厂里有安排装纸的事实。在3月30日,李某跟工友说次日要回老家,与31日上午7时安排杨某装纸不符。3.李某不符合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据其病例所载,其家属在了解病情后要求停用呼吸机并拔出导管,李某的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具有因果关系。丰都县人社局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甲公司称“李某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不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理由不成立。本案中,甲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举示的证据虽能证明企业在2020年3月20日至31日未正常生产,但不能否定作为厂长的李某仍在岗上班、从事管理工作和复工复产的准备工作。兴龙镇司法所调查杨某的笔录和其对彭玉生证言的核实,证明李某在甲公司未正常生产期间,在厂里住,管理该厂,没有生产的情况下,从事了维修机器、管理卫生、收发材料等工作,李某在此期间突发疾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李某突发疾病经120急救车送往丰都县人民医院,其抢救无效死亡,并非技术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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