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静安区刑事诉讼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还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三、谁可以提?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什么时候提?
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五、提起刑附民诉讼要准备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
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
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相关案例
2016年2月24日6时许,被关押在临武县看守所第六监房的被告人杨付新让新进该监房的被害人梁某某洗澡,并将一桶冷水泼到梁某某的身上,为此,双方发生斗殴;同监房的孙良吉、陈利新、陈志波、曾维勇、刘贵元(另案处理)就冲上去一起殴打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出现呕吐、昏迷和颅内血肿。经鉴定、梁某某之伤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到案后,被告人孙良吉、杨付新、陈利新、陈志波、曾维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五被告人孙良吉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诉称,1、请求从重追究五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要求五被告人赔偿住院治疗费57.7万元、后期治疗费40万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20 794元、护理费28 329.4元、营养费4 800元、残疾赔偿金43 9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合计1 201 760元。同时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住院病历,2、郴州市舜峰司法鉴定所(郴舜峰所[2016]临鉴字第057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郴州市舜峰司法鉴定所(郴舜峰所[2016]临鉴字第072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3、对罗月华的调查笔录,4、照片。
【案件焦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提起的民事赔偿共计1201760元是否应给予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静安区刑事诉讼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五人因涉嫌犯罪被关押看守所后仍不思悔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孙良吉、杨付新、陈利新、陈志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维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良吉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均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但被告人陈志波前罪系被判处拘役,其刑罚执行期限至2016年4月26日止,为此,可视为拘役已经于2016年4月26日执行完毕,其故意伤害罪的执行起始时间为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被告人杨付新、陈志波积极赔偿被害人梁某某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付新的辩护人黄建认为梁某某的重伤与杨付新等人的打斗中所致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采纳。
因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梁某某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结合本案,被害人梁某某要求五被告人赔偿住院治疗费57.7万元、后期治疗费40万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20 794元、护理费28 329.4元、营养费4 80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临武县看守所对医药费已经垫付,其不能提供住院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为此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43 9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两项赔偿项目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为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五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被告人孙良吉、杨付新、陈利新、陈志波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曾维勇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孙良吉还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起至2023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
三、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
四、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
五、被告人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提起的民事赔偿共计1201760元是否应给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静安区刑事诉讼律师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本院主审法官没有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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