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一些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除非进行的是使自己纯受利益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如果进行的是其依法不能够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或者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进行其他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八)其他民事行为。
二审认定:
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修改本案所涉区域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在此建设商住楼,违背县城总体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且约定事项超出双方所能决定范围,自然不会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事实上导致甲公司不能或不可能将协议约定的土地交付李某开发使用。况且,李某作为自然人,根本就不具备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无权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双方约定县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批注的假设是不成立的,所附条件违法,因此,双方所签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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