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静安诈骗刑事案律师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各部门协同打击窃电行为的职责
市经委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物价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和销售窃电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销售窃电装置案件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举报的销售窃电装置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销售窃电装置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安机关对电力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提出的预防与查处窃电行为的协助请求,应当予以协助。对电力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移送的窃电、生产和销售窃电装置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新闻单位负责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各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窃电的后果和危害,积极鼓励和倡导全社会对窃电行为进行举报。
电力部门是防窃电行为的日常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用电检查机构,用电检查人员应执有合法有效的《用电检查证》。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预防窃电行为的发生,加大防窃电的投入和检查窃电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内外勾结进行窃电。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反窃电领导组,并在领导组下设立由上述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组成的反窃电联合大队,负责日常反窃电工作,并定期向反窃电联合领导机构汇报工作。
四、设立反窃电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鼓励全社会对窃电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窃电的,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由电力部门或有关单位予以奖励。充分发动群众,给窃电者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环境氛围。 静安诈骗刑事案律师
五、供电部门在接到窃电举报或发现窃电线索时,在依法收集窃电证据的同时,及时汇报反窃电领导机构,由反窃电联合大队负责窃电行为的进一步处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窃电犯罪活动。
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山西省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反窃电工作要以上述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对任何敢于以身试法、窃取电能的单位或个人,不姑息迁就,不讲情面,不搞照顾,使窃电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七、在全市范围,特别是一些窃电现象严重的地区,统一部署开展几次大的反窃电行动,适时召开公判公捕大会,对那些窃电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窃电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营造依法用电的良好社会风气。
窃电行为不仅直接给供电企业带来损失,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容忽视:一是电能的大量流失,使工农业生产受到极大影响,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二是扰乱正常的供电、用电秩序,造成了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三是容易使电力设施超负荷运行,轻则导致电压不稳,影响供电质量,重则烧毁供电设备,危及电网安全;四是人为引发火灾事故的发生器,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 五是诱发刑事案件和大量民事纠纷,成为社会一大不稳定因素。近年来,窃电案件呈多发态势,打击窃电犯罪工作长期而复杂,有关部门要紧密协同,联合作战,发挥各自职能和专业特长,严厉打击窃电行为,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