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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遗嘱继承律师讲出现真假遗嘱公证,以哪个为准

时间:2021-04-26 10:13 点击: 关键词:真假遗嘱,静安区遗嘱继承律师,静安继承案件律师

  静安区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的区别是什么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公正遗嘱是《民法典》规定的书立遗嘱的一种法定方式,该立公正遗嘱的行为是继承人生存的时候,对自己的财产在死后,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继承公正则是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的证明继承权及继承行为合法、真实的活动。

静安区遗嘱继承律师讲出现真假遗嘱公证,以哪个为准

  二者在发生时间,办理流程,提交的公证材料,及交纳的公正费用方面,均不相同,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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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某(化名),和每一个普通人一样,在面对自己母亲去世的时刻,她的内心是悲痛的。

  原本,在这个以父母为核心的家庭中有一家四口人,包括申某的父亲沈伟(化名)、申某的母亲张芳(化名)、申某以及申某的弟弟申某弟弟(化名)。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11月08日,张芳因病离开了人世。

  忍住内心的伤痛,一家人在处理张芳的后事时,发现了一份公证遗嘱,而正是这份遗嘱,令张芳的一项遗产显得有些特别——就张芳所有的一处房产份额,其在这份公证遗嘱中作出了特别安排。具体而言,张芳在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立下的这份公证遗嘱中,明确将一家四口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某房屋中的自有份额,全部留给申某继承。

  有理由相信,张芳在生前立下的这份公证遗嘱,是希望借由公证的形式,对自己拥有的房屋产权部分作出处分和安排,同时避免继承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和矛盾。只是没料到,这一份良苦用心,最终还是无法令这个家庭摆脱陷入一场纠纷的命运。

  申某弟弟或因赌博和挥霍紧缺资金将家中的房产证偷走,由于先前申某弟弟已经发生过用户口簿抵押借高利贷的情况,申某在向公安报案无门的情况下,为保护父母的房产,提出根据母亲的公证遗嘱继承房屋相应份额并对房产进行析产,于2016年11月16日申某聘请本律师,代理其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7年01月03日,经过承办案件的法官、代理律师等多方努力,申某弟弟最终与沈伟、申某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申某作为房屋的唯一权利人,由申某向申某弟弟、沈伟二人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那时,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申某以为,这一场纠纷会就此告一段落。

  一份虚假的委托公证

  然而,某天申某接到了一个电话。这个电话不仅打破了她平静的生活,更是令她手中的这份《民事调解书》转瞬成了“一纸空文”。

  电话那头的陌生人,声称申某弟弟向他们借款几百万元,并已将房屋抵押给他们,要求申某替申某弟弟还款。这通电话让申某万分诧异,也完全不敢相信。因为依照正常程序和逻辑,在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未办理变更前,房屋的权利人仍然是一家四口;在变更登记办理后,申某是房屋的唯一权利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根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在申某不签字同意抵押的情况下,申某弟弟都不可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虽然觉得不可信,但为了以防万一,申某还是将该情况告知父亲,两人一起到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核实。查询结果却让两人大跌眼镜——该房屋不仅办理了500万元的高额抵押登记,甚至连权利人都变更成了申某弟弟一人!

  经申请查询内档,两人发现,在2016年11月24日,申某弟弟持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公证处出具的委托房屋买卖《公证书》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该中心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2016年12月09日该变更申请被核准,申某弟弟成为了房屋的唯一权利人。2017年01月09日,申某弟弟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静安区遗嘱继承律师讲出现真假遗嘱公证,以哪个为准

  终于,申某拿到了公证处出具的撤销委托房屋买卖公证书的决定,但她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这一份“形式合法内容虚假”的公证书,明明应当属于她的房子却变成了申某弟弟的财产,更被申某弟弟拿去作为高额债务的抵押物。甚至,申某弟弟将该房屋对外出售,骗取他人房屋首付款。目前申某弟弟在外躲债,追债者只有上门逼债,并以杀人来威胁,给年迈的父亲造成巨大伤害。即使申某之后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将房屋权利人重新变更为自己,但已经发生的抵押和可怕的追债者,将很可能成为她挥之不去的噩梦。

  现在,申某觉得很迷茫。一套房子,两份公证。因为一份“真公证”,她拿到了自己应得的房产份额;但又因为一份“假公证”,她失去了已经获得的房产,甚至惹上大麻烦。

  究竟,这一份“假公证”造成的损害,会有多大?她因此遭受的损失,又应该由谁来弥补?

  【律师意见】

  前述案例,是由本律师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件。案件中出现的两份公证书,令当事人的命运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转折。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遗嘱公证,不仅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志,更是保护了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一份虚假违法无效的委托公证,伤害的不仅是权利人个人,更是信任公证制度和法治环境的社会大众。

  从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来看,公证的存在,就是为了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国家制定《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也是为了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能够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对相关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保证公证结果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所作的遗嘱公证,正是遵循了法定程序和公证规则,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了法院的确认,也真正发挥了公证应有的作用。而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公证处却未遵守法定程序,未尽到对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真实性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了一份与事实情况完全不符的公证书,存在重大过错,也给申某、沈伟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生活困扰,目前沈伟和申某等人受到追债者的严重威胁和骚扰,无法正常生活。

  本律师认为,对于申某、沈伟的前述损失,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9条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公证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本律师也认为,对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等手段欺骗公证处的相关人员而言,其伪造身份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另,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骗取公证处出具委托房屋买卖的公证书,再以提供该虚假公证书获得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登记,令权利人失去房屋的所有权,该行为已然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对此,前述人员不仅应当就沈伟和申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应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困境】

  本律所代表申某与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公证处就赔偿事宜进行了沟通,该公证处却明确回复:经公证处及司法局领导会议讨论不予申某、沈伟任何赔偿,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沈伟及申某向其所属的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就申某弟弟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报警,却被口头告知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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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的分类 静安区遗嘱继承律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两类,非公证遗嘱是指公民所立的遗嘱没有经公证处公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

  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

  1、公证遗嘱是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该遗嘱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认定为不真实和不合法,因为公证遗嘱本身证明的就是该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他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发生争议时按照法定程序确认。

  2、公证遗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的证明,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公证,但一般情况下公证处证明该遗嘱时,应当由公证员制作笔录,作成代书遗嘱。

  3、当数份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公证遗嘱的效力应当高于其他遗嘱。当书立时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有公证遗嘱的,非经公证程序,其他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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