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总体原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平稳过渡、逐步推进的原则。小额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注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在不断积累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逐渐简化诉讼程序,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功能。
8、适用对象。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为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单一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以及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暂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9、受理标准。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至本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已公布的本市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折算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本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度标准计算。具体变更时间由高级法院统一通知。
10、加强释明工作。要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释明工作,以小额诉讼相关事项告知书、小额诉讼须知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程序性安排。对原告应当在立案阶段告知,对被告应当在送达起诉书时告知。
11、严格程序转换。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审理中发现确实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或者案情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转换程序,但应严格审批手续,避免因信访等因素随意把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转换适用其他程序。
12、工作要求。一是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缺乏二审的审级监督,对案件审判质量和一审息诉服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要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判质量;要避免一味求快的倾向,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前期,还是要重点突出审判质量。二是加强调解工作。要避免一审终审可能带来的“一判了事”、不愿意花气力做调解工作的倾向,要坚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追求案结事了的效果,防止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法院聚集。三是合理调配审判力量。各院要按照本市法院受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准,测算本院可能受理的案件数量,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审判力量调整。原则上指定相对固定的法官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中级法院也要测算相应减少的上诉案件数量,并作出相关调整。
一审程序: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四、关于公益诉讼程序(第55条)
13、总体思路。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审理难度大,但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因此,适用公益诉讼制度的总体思路是:既能适度开展,又能有序进行,要按照立法机关限制案件范围、限定原告范围,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立法思路,严格把握。
14、从严掌握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目前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两类案件,其他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待有关法律修改明确后,或结合今后的司法实践,再逐步放宽。
15、从严掌握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目前也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不予受理。至于有关组织,目前也应严格掌握,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外,还有哪些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需要统一把握,各院不要轻易放开。 上海经济诉讼律师
16、公益诉讼应当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损案件。如果是受害人个人或其他法人单位提起的相关诉讼,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不能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处理。
17、公益诉讼程序应以现有程序为基础。除法定起诉主体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一般起诉条件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外,应尽可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执行。此外还应当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关于起诉状的规定,要求起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并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有关管辖、案由、诉讼费用和裁判方式等问题需进一步研究规范,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