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婚姻纠葛律师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闪婚闪离,彩礼需退还吗?
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并没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还彩礼,就是说,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还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总的来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
根据有关机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有关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也就是说,双方无论是经过订婚还是举行了民间婚礼,也不论双方是否实际生活在一起,哪怕是双方已经生了孩子,当初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支付的彩礼,依据这一条的规定,都可以要求返还。当然,如果生有孩子,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是另外一种情形,可以单独主张要求抚养费,但彩礼需要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果收取彩礼后,男女双方只是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时双方离婚的话,所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收取彩礼后,进行了结婚登记,也一起共同生活了。但生活时间较短,并且彩礼收取高额,已经导致另一方家庭困难的,这种情形下,所收取的彩礼需要返还。
律师解析:
彩礼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为了促成婚约的建立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的一种赠与,具有一定目的性及附条件性。一般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等三种条件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闪婚闪离,虽然夫妻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闪离所反映的双方一起生活的时间跨度、方式等,原则上应倾向于认定双方确未共同生活,也就是以上所说的第二种情况,因此,在男方无明显过错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当地的风俗习惯等情况下,可要求女方返还或适当返还彩礼。
“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还有就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法律上所指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
但是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
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也会给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彩礼本是美好的象征,不应变成冰冷的金钱数字,更非“婚姻买卖”。
进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应是幸福美满,而不应该是负债累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