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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保护律师 因不同意离婚丈夫减少生活费被迫无奈诉求保护令

时间:2021-04-22 16:52 点击: 关键词:保护令,上海婚姻保护律师,静安区婚姻诉讼律师

   上海婚姻保护律师 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妻子在家照顾家人,成为了全职太太,丈夫每个月会给妻子和儿子生活费,但是随着夫妻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丈夫减少了每个月给的生活费,而在丈夫提出离婚且妻子不同意离婚后,丈夫又再次减少了给母子二人的生活费,妻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以及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琳因为成为了全职太太,所以没有收入来源,小亮有稳定的工作,应当对小琳尽到扶养的义务,给予其生活费用于日常开支。而且小亮每个月给的生活费中的一部分是用于儿子的成长,体现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问题2:小亮减少生活费的行为为什么是不合理的?

上海婚姻保护律师 因不同意离婚丈夫减少生活费被迫无奈诉求保护令

  律师解释到:小亮因为和小琳之间产生矛盾,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在小亮提出离婚后,小琳拒绝离婚,小亮从而两次减少了支付的生活费,想以此来让小琳同意离婚,但小亮这样的行为使得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小琳以及儿子的正常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小亮的行为既是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也是没有尽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3)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二)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

  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三)裁定

  1、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上海婚姻保护律师 因不同意离婚丈夫减少生活费被迫无奈诉求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

  (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达,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达达方式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将裁定内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公安机关,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上海婚姻保护律师 因不同意离婚丈夫减少生活费被迫无奈诉求保护令

  上海婚姻保护律师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问题3:小琳为何能成功获得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回应:虽然在本案中,小亮对小琳并没有实施辱骂、殴打等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小亮两次减少给付给小琳及儿子的生活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小琳及儿子的正常生活,使其陷入了困境,这一行为在事实上也属于一种“冷暴力”的家庭暴力行为,所以小琳能够成功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来保障自己以及儿子在今后的正常生活。

上海静安区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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