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劳动法律师 法院判决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某某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该公司辩称,劳动仲裁认为,公司与胡某因签定劳动合同而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公司与胡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因劳动关系的终止而消失。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方面认定以上事实,一方面又酌情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分娩期的有关检查费用和生产医疗费用,这在认定事实和处理结果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既然公司与胡某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关系,就应依法裁决,而不应“酌情施舍”。[
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第87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胡某与该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法签定的,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期满时,胡某在怀孕期间,应顺延并继续履行,但由于胡某已经表示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情形应视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终止,该公司可以不支付胡某的经济补偿金。故胡某的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资4285.9元。
在采访过程中,一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他们处理事情和看问题,总是要朝着对公司利益有利的方向,因此总会寻找劳动法中对公司最有利的条文来处理问题。事实上,记者了解到,许多女职员本身的工作业绩都是不错的,像刘女士在公司里做了10年的主管,在自己的岗位上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一旦怀孕,就会遇到很多困难。新东方律师事务所的严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类劳动争议案件几乎都要走完仲裁、一审和二审的程序。严律师分析说一些企业之所以这样做,原因一是“三期”女工正处于身体的非常时期,仲裁、诉讼这一漫长过程,会对她们的心理、生理造成巨大压力,而许多用人单位也正是抓住“三期”女职工的这一特点。二是这些企业也确实感到很“委屈”,女工怀孕后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常工作,尽管女性怀孕、生产也是社会生产的一部分,但是企业是一个赢利主体,本应由社会承担的生育责任却让企业来承担了,让他们觉得不公平。严律师认为,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妇女生育基金,由政府、而不是由个别企业或女性个人来承担生育责任 静安劳动法律师
有识之士建议建立妇女生育基金
记者了解到,孕期女职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在一些外企和民营企业里时有发生。我市某律师因发表了一篇法律如何保护处于“三期”女职工的律师手记,便接连有当事人电话咨询或找上门来,要求代理她们进行仲裁和诉讼。记者采访得知,不少公司对女职员的结婚、生育等有着十分严格的管理制度。某公司的行政主管就告诉记者,在他们公司里,只要女职员请了婚假,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均不会与她们再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