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刑事好律师 老师搜查学生手机引发惨剧!某市实验外国语中学一女学生坠亡
4月14日,某市市教育局官方微博发布“某市实验外国语中学关于学生坠楼事件的通报”,其中称,4月9日上午,我校八年级学生胡某在学校教学楼坠亡。
据通报情况显示,学生胡某的坠亡,与同学反映其违反学校规定、携带手机到校,被老师查处有关。
班主任称同学两次“告密”女生违规
坠楼发生时母亲正在校门口等候
某市市教育局官方微博通报了当天的事发经过:2021年4月9日上午,某市实验外国语中学八年级十班学生向班主任反映本班同学胡某将手机带到教室。当天上午10:05左右,班主任将胡某叫到办公室询问情况,同时通知胡某家长来校配合处理此事。在班主任询问过程中,胡某不承认将手机带入教室。为了弄清真实情况,班主任离开办公室,10:17,进入班级教室进一步了解情况。10:44,班主任从教室拿到了胡某的手机,返回办公室,此时,胡某已离开办公室,不知去向。10:41,校园保安发现一人趴在教学楼前的地上,立即向总务处主任报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0左右,经某市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
杀人罪其实分为直接杀人和间接杀人。有些时候,当事人没有直接杀人,而是放任事态的恶化导致受害者失去生命,这可以称为“间接故意杀人罪”。那么间接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间接导致死亡判几年?
一、间接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间接故意杀人罪有哪些情况
(一)间接故意有哪些情况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2、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自杀是指个体在复杂心理活动作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属于心里卫生与自控能力丧失健康自济调节能力而造成,从法律程面还属于行为自治与责任自担的层面,而在相关责任化分与承担上的法律规定中,都排除了自杀行为引发后果的救助责任(比如工伤保险条例中自杀行为排除了认定工伤的可能),这就是从法理上确立了不支持自杀行为.但对自杀行为还没有上升到进行法律强制干扰的层面,还只是处于拯救与预防弥补措揓层面。自杀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在美国,每天大约有100人自杀,自杀是导致个体死亡的第十大原因.根据保守估计的数字推算,中国每年至少有25万人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中国青年报曾援引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的调查分析称,自杀已成为15至34岁人群的首位死因。2003年9月10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自杀预防协会共同确定的全球第一个“预防自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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