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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刑事著名律师解析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1-04-15 14:30 点击: 关键词:聚众斗殴,青浦刑事著名律师,青浦聚众斗殴律师

  (一)聚众斗殴罪的

  青浦刑事著名律师 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二)聚众斗殴罪的

青浦刑事著名律师解析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青浦刑事著名律师解析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青浦刑事著名律师

  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其危害性显而易见,不但破坏社会的公共秩序,更多时候还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容小觑。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粗糙,造成司法认定的困难局面。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针对案例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以及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争议问题,结合刑法相关理论,旨在为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认定的部分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由。杨某、贵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第二部分,案情。主要介绍案件的具体情况。 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案件中邵某能否被认定为“其他积极参加者”;二是聚众斗殴转化定罪规定的性质、转化定罪的条件、以及转化定罪的主体范围的确定。 第四部分,争议与分歧。针对案件中焦点的不同观点以及理由进行阐述,对于邵某是否能被认定为“其他积极参加者”有肯定与否定的意见;针对聚众斗殴转化定罪规定的性质,有观点认为其为转化犯的立法例,也有观点认为其包含转化犯与想象竞合的情形的,还有认为其为注意规定的,也有持此款规定为法律拟制的观点;对于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范围的确定,又有“全案转化说”、“部分转化说”与“致害方单方转化说”等学说。 第五部分,法理分析。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认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结合法律拟制的基本理论、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刑法的基本原则等探析聚众斗殴转化定罪规定的性质、转化定罪的条件以及转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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