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内容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刑规定。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 婚姻制度。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和强制。根据本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 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 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 由权利的,也不构成本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诉人孙某、赵某某的上诉理由:1.判决被告人董云维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判决被告人董云维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合计569775.43元。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二审法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孙某、赵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已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及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判决,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上诉人对刑事部分无权提出上诉,故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部分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部分判处合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