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内容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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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我国,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本罪是故意犯罪,如因过失而遗失、损毁、误拆他人信件的,不构成犯罪。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犯罪的刑罚,依照本条的规定,隐匿、毁弃 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被告人伍某甲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被告人伍某乙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被告人伍晓飞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被告人江某房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移送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二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华为牌黑色无线网卡四个,予以没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