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四十九条 内容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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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处刑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 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 条规定:“应宣告凡传播以种族优越或仇恨为根据之思想,煽动种族歧视,以及对任何种族或属于另一肤色或民族本源之人群实施强暴行为或 煽动此种行为者……概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排×无视国法,通过互联网发送涉及宣扬民族仇恨的图片信息,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排×犯煽动民族仇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排×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排×系初犯,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在案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排×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三星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