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聚集多人。“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煽动等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人,也 可能是多人。“其他参与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参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人。需要注意的是 ,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对于首要分子,不论其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都按本款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其他参与者,则只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才构成本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依照本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根据《刑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则应当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实践中此类案件发生的不多,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成熟的量刑意见。在有关规定出台前
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对应情节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的首要分子。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
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证据规格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证据规格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主体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
1.证明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砸毁车辆行为的证据;
(2)毁坏枪支警械行为的证据;
(3)打伤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扣押解救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2)扣押交通工具行为的证据;
(3)扣押通讯工具行为的证据;
(4)扣押武器、警械行为的证据;
(5)扣押执行公务的证件、文件、信件行为的证据;
(6)恐吓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7)要挟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谩骂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2)侮辱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3)阻拦人员、车辆通过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纠集他人;
(2)策划;
(3)指挥;
(4)煽动。
5.证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首要分子行为的证据。
6.证明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情节的证据
1.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1)是否累犯的证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投案记录、报案记录、举报、控告记录及信件、抓获经过、破案报告);
(3)是否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的证据(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
(4)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2.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1)事实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次数、金额、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2)前科劣迹材料,如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4)群众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