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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

时间:2021-03-16 18:03 点击: 关键词:猥亵儿童罪,上海猥亵儿童罪,上海猥亵儿童罪律师

  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内容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第三款是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犯罪。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猥亵儿童与一般的对儿童表示“亲昵”的行为。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往往对儿童的身体或者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者不良影响,行为一般为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容。此外,猥亵儿童同时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猥亵儿童时,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仅具有猥亵儿童行为的,依照本款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于聚众、在公共场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猥亵儿童行为,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

  本案中,被告人吴茂东趁中午学生在教室内午休,将被害人叫到讲台上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虽然利用了课桌等物体的遮挡,手段相对隐蔽,但此种猥亵行为处于教室内其他学生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况。而且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实际上也有部分被害学生曾发现吴茂东将其他被害人叫到讲台上,并知道吴茂东在实施猥亵。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茂东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是正确的。

  最高法典型案例 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2018年6月1日)

  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软件平台接单,将独自一人坐车的被害人江某某(9岁)由本市某公交车站附近送往某小区。当车行至某中学侧门附近时,林某某为满足性欲,停车后露出下体欲让坐于副驾驶座的江某某抚摸,遭到拒绝后,又强行对江某某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林某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因便捷实用,使用人数较多,发展势头迅猛,但网约车监管漏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网约车司机殴打、杀害乘客等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本案被害人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后,被害人在独自乘坐网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本案警示: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这一特点,在无法亲自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人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工具以保证安全。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员入行门槛,加大身份识别力度,保障乘车安全。

  最高法典型案例 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2018年6月1日)

  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自住房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用视频裸聊方式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乔某某猥亵多名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乔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乔某某为了满足自身性欲,采用欺骗手段通过网络视频引诱女童脱光衣服进行裸聊,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这种非直接接触的裸聊行为属于猥亵行为。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本案警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不宜单独使用互联网,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更不能与陌生人视频聊天。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整,识别判断能力差,家长应该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尤其要关注未成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要告知未成年人,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在他人面前或视频下脱去衣服,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立即告知父母,中断联系。

  最高法典型案例 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2018年6月1日)

  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网上QQ聊天软件,以某公司招收童星需视频考核为名,先后诱骗被害人赵某某(女,10岁)、钱某某(女,12岁)、李某某(女,12岁)与其视频裸聊。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王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三)典型意义

  网络色情信息的高强度刺激可能使青少年沉溺其中,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审判时年仅20岁,在玩游戏时被当成女性,收到私聊和广告要求其裸聊和做动作,了解了这种方法之后,由于正值青春期,也想尝试一下,于是编造传媒公司名字,以招收童星考核身材为名,要求幼女与其裸聊,寻求刺激。本案被害人都是幼女,对于不良信息的辨别力差,缺乏基本性知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没有清晰认识,希望成为童星因此被利用。在这个过程中,父母的监管是缺失的,孩子的网络行为没有受到干预和引导,对他们接受的网络信息缺乏甄选。本案警示:家长对孩子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行为不能不管不问,要帮助子女识别色情、暴力、毒品信息,否则极有可能使孩子受到网络色情、暴力、毒品的侵害;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教育。互联网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净化网络环境治理,设置浏览级别限制,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促进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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