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 内容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第一款是关于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犯罪及其处罚规定。本款规定的“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或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或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他人或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他人或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或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他人或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用酒将他人或妇女灌醉、用药物将他人或妇女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本款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搂抱、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他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更新时间:2018-10-29 16: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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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 严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2015年9月18日)
严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6日晚,由冯某提出,被告人严某与冯某、李某泽等人商量一起去遂宁市唐家中学对女生实施猥亵。尔后,被告人严某与冯某、李某泽翻墙进入唐家中学校内,邀约在校男生杨志、杨兵、黄泽斌等一同趁当晚女生宿舍未锁铁门和趁深夜女生熟睡之机,进入3楼女生宿舍。当晚12时许,被告人严某在3-1寝室,强行抚摸被害人杨某(1998年8月28日生)的胸部、臀部及阴部并亲吻其颈部,后因该寝室的其他女生被惊醒并惊动了守夜老师,被告人严某等人才逃离学校。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典型案例。严某伙同他人翻墙进入校园内,对未成年被害人杨某进行强制猥亵,对杨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破坏了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严某有坦白等量刑情节,综合全案情况,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的判决,严厉打击了严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威慑了社会上企图以身试法的不稳定分子,对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引导青少年学生学法、守法、用法、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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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 杨学奇强奸、猥亵妇女、盗窃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98例(2014年11月24日)
杨学奇强奸、猥亵妇女、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学奇于1998年9月25日、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先后窜至河南省长葛市、许昌县、许昌市等地多所中学、技校,强奸妇女18人,其中,强奸未成年中学生12人,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1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11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学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其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例评析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职责。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频频发生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涉案被害人数众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在校学生,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宣示了人民法院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态度,警示了潜在的犯罪分子。条文内容罪名精析量刑标准解释性文件证据规格实务指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