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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时间:2021-03-16 17:52 点击: 关键词:串通投标罪,上海串通投标罪,上海串通投标罪律师

  条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串通投标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投标的公正性,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及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的犯罪。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活动,并能影响投标报价的投标参与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包括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串通一气,商量好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行为,既包括多方相互串通,也包括多方串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是指由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而使招标人无法达到最佳的竞标结果或者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参与投标竞争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已经造成损害的和造成潜在的损害两种情况。

  本条第一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对什么情况构成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在查处这类犯罪活动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本款在处刑规定中,还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人民法院在对罪犯依法科以自由刑外,还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本条的规定,对罪犯并判或者单独罚金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招标人”是指主持招标活动的操办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串通,事先根据招标底价确定投标报价、中标价格,而不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确定的中标价格,从而破坏招标公正的行为。

  本款规定有本款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概念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其要件主要有:

  (1)应指向招标人;

  (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

  (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

  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申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三、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袁长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人民币10516098.70元、美元20万元、黄金金属5块、手表6块、扣押在案的涉案银行卡、存单、存折、长春市中海莱茵东郡D8幢-1单元-2902室住宅及一个停车位(中海莱茵东郡四期-D区-D10-1041)、海南省三亚市万宝威尼斯蓝湾7幢3层7-301室住宅,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条文内容罪名精析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解释性文件证据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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