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买卖,上海动迁房买卖案律师,上海十佳动迁房产律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要求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书面提出申请。
被拆住房可安置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250﹐)的补偿资金,按照被拆住房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以下称商品房市场价格(4876元/﹐)扣除以上各自[(1)或(2)]调产安置中规定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在此标准上增加5%的比例。具体公式为:[商品房市场价格(4876元/﹐)—以上各自调产安置中规定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被拆住房建筑面积×1.05。
对符合低限可安置标准的户,如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享受低限可安置面积部分的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按商品房市场价格(4876元/﹐)扣除砖混二等基本造价(880元/﹐),在此基础上增加5%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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