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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中关于阁楼的规定

时间:2021-01-09 15:16 点击: 关键词:上海浦东拆迁律师,免费动迁律师咨询

  上海浦东拆迁律师
 一、公房阁楼补偿分为三种情况。

  首先,从公房阁楼开始,即使是公房阁楼,补偿也有很大差异。

  事实上,邻居们交流的问题通常有三种完全不同的说法:我们公共住宅的阁楼都计算在建筑面积中,我们公共住宅的阁楼被认定,但只计算一般我们公共住宅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这些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存在。

  但目前,各地块基本实施的是《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上海住房管理规范征收[2012]9号)的规定。公房阁楼补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2001年11月1日前租赁公房证明书中已记载,用于居住,计算征收租金的阁楼,高度为1.2米至1.7米(包括1.7米)的部分,按实际居住面积的1/2和存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的1.7米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居住面积和存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况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这里提到的阁楼计算是指阁楼的全部或部分面积可以作为使用面积的基数享受与面积相关的所有利益。

上海动迁中关于阁楼的规定

  二、私房阁楼一般不认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内住宅征收补偿的通知》([2014]243日),严格按照《细则》和上海住宅管理规范征收[2012]9日认定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认定标准,执行以下规定

  (二)已注册的房屋,以房地产票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基准。私房阁楼(包括房地产票附记部分的阁楼)不认定建筑面积。

  综上所述。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只有在房卡上用于居住和支付租金,高度超过1.2米的公共住宅阁楼才能计算在建筑面积中,其他形式的阁楼只能得到建筑剩馀价值的补偿。如果确实符合补偿范围没有得到补偿,建议与征地工作人员沟通,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其他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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