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许多早期响应投资吸引力的地方企业也面临着搬迁的现状。然而,在实践中,为了追求片面的效率,许多地方政府往往在没有依法补偿企业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企业进行一刀切的强制拆迁。被征用人应如何保护其权利?上海市知名拆迁律师带您了解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赵响应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号召,于2004年设立了xx水电站进行投资和建设。在电站的选址和建设过程中,他获得了李川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2007年,在县政府的指导下,电站建成并试运行。2013年,水电站获得市水利局竣工验收和使用。此后,水电站依法运行。
2019年3月,县环保局向水电站发出关闭xx水电站的通知,强行切断水电站网络,赵多次投诉失败。2019年6月,县政府组织数百人到水电站工厂,强行拆除所有水电站,发电设备严重损坏。赵拒绝接受,然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国家赔偿程序确认县政府强制拆迁。
审判期间,县政府辩称,涉水电站建在自然保护区,必然会影响生态环境。关闭和拆除涉水电站是合理合法的,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例分析
水电站建设经营的前提是赵2004年响应地方政府的投资政策,地方政府址、建设、运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因此,水电站建设的信任利益值得依法保护。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不追溯以往的原则,赵的水电站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被划入自然保护区,所以即使后来被划入保护区,赵的水电站也不能被认定为非法施工。退一步说,即使赵的水电站在施工开始时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相关部门也没有调查,甚至在未来十年的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打开了绿灯。赵基于对地方政府投资的信任,建设了水电站,多年来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许多贡献。即使现在要拆除水电站,也必须以赵的全额补偿为基础,不得擅自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县政府拆除赵水电站的行为显然与此不一致,这是一个严重的违法程序。同时,结合其强制拆迁行为,是对赵信任利益的侵犯,应当判决确认其强制拆迁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判决
1.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xx水电站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县政府承担。
案件总结
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早年,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许多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实施了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些优惠政策突破了现行规定。基于对地方政府的信任,投资者在投资建厂时往往不研究详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许多地方政府承诺的补充程序往往消失。十多年后,时间变了。出于经济利益,地方政府经常以环保拆迁非法建设的名义一刀切地拆迁当年吸引投资的企业,这不仅违法,而且严重违反了行政合理性,侵犯了投资者的信任利益。
在充分收集证据的前提下,必须及时收集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早期投资相关政策文件、相关新闻、媒体报道、相关部门文件通知、工厂机械设备价值凭证等,然后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获得全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