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客户在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原通城县精制茶厂(国有)购买,地理位置优越。后来,政府以湘汉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名义征收了它。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客户一般要求更换店铺,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2017年3月1日,通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2017年6号公告》,称计划依法征收通城县湘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地面附着物,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2018年6月21日,通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湘汉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计划>的通知》,称湘汉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018年7月30日,客户在当地宣传栏发现,博文房地产评估成本集团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发布的《湘汉区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告表》,由于签约日期与实际张贴日期不一致,降低了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利益,于2018年7月24日向县房地产评估成本集团有限公司报告。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
向通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通城县湘汉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文件。通城县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向委托人公开了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湘汉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客户申请开放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县政府公开文件[2017]79通知为补偿计划通知,[2017]6公告为征收公告,不是客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为此,当事人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咸宁市政府责令县政府重新回复委托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考虑到评级和起诉期,启动湘汉棚户区搬迁补偿,宣布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等征收信息。
案件结果
2018年11月15日,县政府发布《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军官征管文件[2017]6号、军官征管文件[2017]8号的通知》,撤销其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计划。
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在征收活动的早期阶段,由于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可以在批准前开始征收相关程序,被征收人可以抓住时差,提出有针对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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