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纠纷咨询
■征地拆迁律师四有新标准:有专业态度有声誉有人情味。
■拆除维权有道路的高额补偿有妙计。
2009年8月,杭州某铸造公司(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杭州某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租赁人)签订了《现场租赁合同》,所有权人约定将位于馀杭区某街道的新建现场租赁给租赁人的租赁期限为拆迁前的政府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国家政策需要拆迁或改造这个租赁物,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如果国家对租赁物内的租赁人设施、设备有搬迁补偿,该补偿部分归租赁人所有。
租赁期满后或由租赁人原因取消租赁的,除双方书面约定外,租赁人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之一(1)租赁物附着的装修归租赁人所有(2)要求租赁人恢复原状(3)向租赁人征收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2017年5月,所有权人(乙)与杭州市馀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事务所(甲)签订《非住宅住宅征收补偿协议书》,乙方同意征收位于某街道的土地住宅、地面附属物等,同时承诺住宅建筑物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设备搬迁补助费、其他各种搬迁补偿金和各种报酬乙方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搬迁空房。
2017年7月,产权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立即腾退房屋并支付双倍占用费等。
承租人认为,应得到相应的征收补偿费用,给予一定期限的空闲时间,但所有者拒绝与其交流,引起纠纷。
律师的评价。
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是租赁住宅被政府征收引起的住宅租赁合同双方撤销各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住宅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公司、个人住宅,应对被征收住宅所有者进行公平补偿。这项补偿包括:(1)被征收住宅价值的补偿(2)由征收住宅引起的搬迁、临时配置的补偿(3)由征收住宅引起的停业损失的补偿。
承租人委托本单位代理后,代理律师仔细研究法律规定,分析法理。代理人认为,本案房屋产权人为被征收人,但房屋承租人为实际经营人,应从补偿的性质出发,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谁产生损失谁获得补偿的原则,合理分配补偿利益的归属。
此观点支持本案判决。本案现场搬迁主要由承租人实施,相应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搬迁补助费属于承租人合理的临时配置补助应属于实际需要搬迁配置的人,即承租人。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租赁住宅被征收引起的租赁双方的纠纷,租赁合同的约定也不同,住宅的性质也不同等,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遇到这样的纠纷时,必须进行案例研究,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链接。
上海拆迁纠纷咨询
1.《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8条征收非住宅的,住宅征收部门必须一次支付搬迁费、临时配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械设备迁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不能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第29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利益、停产停业期等因素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预付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时,应向住宅征收部门提供住宅征收前3年的利益、纳税证明书、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书。房屋征收部门应与生产经营者联合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并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如果生产经营者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取消原鉴定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