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制定成员梁慧星教授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现实生活中,有绝症的患者,已经奄奄一息,甚至已经成植物人,但医院还是在患者身上插满各种管子,维持生命,这对患者和家属都是一种痛苦。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如果患者或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则不得进行手术。这让消极安乐死成为可能。”根据目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认可消极安乐死。
2、安乐死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类型。主动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积极步骤加速患者的死亡,一般情形为医师给予某种药物结束患者的生命。消极安乐死指的是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进程,一般情形是医师停用维持患者生命的药物或仪器,从而停止患者的生命。根据定义我们可以得知,消极安乐死是采取放弃治疗的方式加速患者死亡进程。我国虽无明确法律规定表明可以放弃治疗,但在实践中早已有之,且比较普遍。且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间接的方式认可了患者或家属放弃治疗的方案,从而间接默认了消极安乐死。此条款规定患者或家属都可以成为放弃治疗的主体,这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有所不同,允许消极安乐死的其他国家更加注重尊重患者个人的意志,且申请程序比较严格。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规定“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