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门诊就医必须要求医生书写病历,并保存好全部的就诊病历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患方在门诊就医的过程中一定要携带病历本,让看诊医生书写就诊日期、病历诊断、诊疗措施、用药明细,并保存病历本、开药单据、影像片子、影像检查报告单。当患者至医院科室复诊时,应当携带初诊病历,让医院患者疾病的诊治具有连续性。
患方保存门诊病历法律必要性:若医院对门诊病历没有存档,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需要提供病历来证明就诊过程,若不能提供病历,又没有办法证明医院没有书写病历的话,患方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案例一:XX因早孕至医院1门诊就诊三次,医院1为孕妇进行了超声检查和血人绒毛膜促进性激素浓度,该医院认为胎儿胎象不稳定,给予开具黄体酮进行保胎治疗。半月余,孕妇因腹部剧烈疼痛,急诊至上级医院诊治,诊断为:宫外孕,单侧输卵管破裂出血,行单侧输卵管结扎切除术。医院对产妇宫外孕未予以及时诊断,未及时中止宫外孕,最终给患者造成了输卵管切除的损害后果。后患者起诉至法院进行维权,门诊病历不全,患者主张医院未书写病历,医院提出患者把病历给弄丢了,已经为其书写了门诊病历。在司法鉴定听会上法医决定以现患方能够提供的病历材料作为鉴定材料,鉴于病历资料不完整,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患者构成十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