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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走私仿真枪案件分析

时间:2021-01-05 10:38 点击: 关键词:上海走私律师,上海仿真枪

  上海走私律师 犯罪研究|走私仿真枪案的认定与征税研究。

  ——《刑事审判参考》[第423号]林永杰与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

  仿真枪等枪形物品及其性能的定性鉴定,直接关系上海走私仿真枪案件分析到走私物品的定性鉴定。走私仿真枪被认定为武器,达到量化标准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走私武器罪;反之,如果仿真枪不能视为武器,但偷税漏税应达到5万元以上,则应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上海走私仿真枪案件分析

  第一,模拟枪的鉴定应以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1.在司法实践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对涉案货物的数量、重量、型号、产地的鉴定结论主要作为认定走私普通货物所涉货物偷税、应缴税款的有效证据。

  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的情况下,海关的会计处理程序是将涉案货物及其附属材料的样品送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进行鉴定,然后由海关会计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归类、验税。

  2.枪形物品是否属于仿真枪的主管机关应该是公安机关,即仿真枪的杀伤力是否达到“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法定标准,从而最终以公安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确定是枪还是仿真枪。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使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这批枪形物品也具有一定的杀伤力,这也符合《枪支管理法》中对发射原理的描述。但是《枪支管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标准,因此非专业人员很难确定这批仿真枪的杀伤力是否达到上述标准。作为专业问题,要经过主管部门专门鉴定,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仿真枪,《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通字{2001}第90号】进一步规定,凡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形状、颜色相同或者近似,尺寸在《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1/2至1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均可认定为仿真枪。

  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鉴定有异议的,由当地、市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涉枪涉弹人员绩效考核规定》(公统字〔2001〕68号)进行鉴定;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仍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重新审查。海关总署对深圳海关关于定义模拟武器的请示的批复,即《海关总署关于定义模拟武器的批复》【国税函〔2001〕134号】中规定,计量质检部门的结论不能作为海关确定塑料枪支是否为模拟武器的依据。根据集中管理的要求,模拟武器的鉴定应由公安部门进行。如果公安部门对这种情况不作出结论,应要求公安部门对计量质检部门的结论给出书面意见,然后以公安部门的书面意见作为确定该批塑料枪是否为模拟武器的依据,做出处理决定。

  因此,在这方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情况下,仿真枪的鉴定程序不同于其他普通货物、物品,因为后者通常的鉴定机构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当然,海关计算偷税漏税的依据仍应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对涉案货物的数量、重量、型号、产地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上海走私仿真枪案件分析

  二、模拟炮核税依据的认定。

  1.本案被告人的走私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法院认定本案走私的枪形物品为仿真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走私仿真枪支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根据刑法规定,偷税漏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走私货物偷税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2.本案走私仿真枪偷税漏税的认定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2000年走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应当按照走私犯罪时适用的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作为中国政府制定并公布的法规,在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时适用税率。在计算走私普通货物的偷漏税时,相应税目和税率的适用,当然要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确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模拟枪没有对应的税号,分类和征税存在混乱。

  经审理,法院确认了拱北海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将涉案仿真枪归类为核税93040000(“其他武器”)的依据。

  【423号】案是我国首例追究走私仿真枪刑事责任的案件,其观点已成为走私仿真枪认定、海关归类、偷税、应缴税款核定依据等问题的裁判指南,值得研究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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