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罪辩护律师 为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的,为犯罪的预备。对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与犯罪未遂相比,犯罪预备是尚未实施犯罪的行为,为犯罪实施和完成创造了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已经实施犯罪的行为。二者的同义点在于,行为人未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已着手实施犯罪。
比如在报关走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为逃避海关监管而以虚假报关单进行走私,并未实际报关,应认定为犯罪预备。由于定做舱位等行为只是为走私创造条件,并未造成海关监管秩序的紧迫危害,即没有着手实施走私罪。具体分析见笔者上篇文章《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二十):未向海关申报的通关走私行为,应视为犯罪预备》。
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相比,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更易区分。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在尚未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行为人由于主观原因而主动放弃犯罪。
比如,犯罪人在运输走私货物的时候,正好有警车经过,害怕被抓,主动投案的,就是犯罪中止。
而犯罪预备则可能是在准备走私的前期工作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而使走私无法进行。作者以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余某某、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刑事判决书》为例,余某某、杨某某用于走私毒品的涉案船只还没有出海就被公安查获,同时余某某、杨某某又被公安机关抓获,致使其无法从事走私活动。法庭认为,余某某、杨某某为走私毒品犯罪准备了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可依法从轻处罚。
犯罪准备又不同于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是指仅仅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表现出的犯罪意图。犯罪状,还不是行为,无论从行为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为犯罪的发生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处罚犯罪状的表现。
错误的意思表示不受惩罚,因为错误的意思表示尚未完成。众所周知,法律规范的对象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不存在犯罪。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为追求犯罪效果而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积极地改造船舶,购置相应的设备,为走私犯罪招揽各种人员。它是一种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其作为犯罪预备。
尽管犯罪预备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它是犯罪的最前端,没有造成法益的紧迫危害,因此,在实践中,一般采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方式。所以,对犯罪人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如下案例。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刘某、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鲁02刑终98号)判决:朴某于4月7日中午从韩国乘飞机到达青岛,刘某和林某在流亭机场接朴某到青岛市城阳区星光之城小区3号楼1单元804室。当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李某在星光之城小区3号楼1单元804室吸食冰毒。侦查员赶往现场将刘某、李某、朴某、林某、金某抓获,在该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8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朴某走私毒品,具有制造条件,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系犯罪预备,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考虑到其犯罪行为为犯罪预备,依法对其减轻法定刑至一档处罚,量刑适当。
实践中,走私案件往往涉及行为人的多种行为,对行为人的行为所作的法律分析至关重要,分析和判断行为人的走私行为是否是走私罪的开始,行为人未继续实施的行为是主观还是客观原因,是非常专业和复杂的问题。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必须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澄清案件事实,准确地分析和定性相关的走私行为,并认为犯罪人争取获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上述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和研究员何天云就走私犯罪案件的定性问题的探讨。作者将继续从事对此类案件进行准确、有效辩护的研究,为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作出有益的贡献。
结束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拥有一批具有实战经验的刑辩律师。该中心致力于经济犯罪领域实务案例的处理和理论前沿的研究,在该领域已有大量的成功案例和理论成果。传销犯罪、税收犯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领域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直接添加李泽民律师微信向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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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运罪的辩护与研究(二):从最高院、最高检、海关总署关于打击非关区走私成品油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解读偷运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运罪的辩护与研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在非关区举办的打击成品油偷运活动的会议纪要》相关内容的全面解读。
偷运罪的辩护与研究(四):关于对走私单位犯罪的认识。
偷运罪的辩护与研究(五):偷运罪从犯的认定。
偷运罪的辩护与研究(六):关于在偷运罪中以低价申报型偷运罪的自首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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