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计230万元,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房屋取得房产证之日起30日内,原、被告双方应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被告在取得房产证后,未依约履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义务,并于2017年1月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对此,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上海知名房产律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