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且房屋业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房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房屋验收合格后电话通知原告,原告拒不接收房屋,房屋合格后的逾期交房的责任在原告,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书面通知义务,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调整减低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调整。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即具备交付的法定强制条件,交付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属于瑕疵交付,只要相关装饰、设备标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功能性质量。商品房的瑕疵交付不够成交付不能,开发商未实际履行商品房交付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买受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减轻开发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