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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盗窃、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挪用和贪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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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资xx助理的钱别骗了?怎么弄回来呀?

时间:2021-02-26 15:52 点击: 关键词:我投资xx助理的钱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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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资xx助理的钱别骗了?怎么弄回来呀?
否定说认为,《民法典》否定了共同担保人之间享有法定追偿权,该观点以崔建远教授[7]、立法机构人员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的《民法典解读》丛书《物权编解读》对第三百九十二条解读时认为,“本条对此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我们研究认为,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规定各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是不妥的。”该丛书《合同编解读》(上册)对第六百九十九条解读时也提出,“物权法制定的时候,原则上就确定了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的规则。此次民法典编纂中曾经尝试在混合共同担保的多个保证人之间引入追偿权,但最终综合考虑,仍然延续了混合同担保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的规则。那么在此条所涉的人的担保中,多个保证人之间有无相互追偿权应与混合共同担保作体系化解释,人保中的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不应该有相互追偿权,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系列丛书对第700条保证人的追偿权解读时也认为,关于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其倾向性观点是:共同保证人之间关于追偿权如无约定,应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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