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很严重的,它严重破坏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那么,在法律上,徇私枉法罪的刑法规定究竟是什么呢?和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刑法条文
第399条第399条第1款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徇私枉法,明知对无罪的人予以起诉,明知对有罪的人予以保护, 或者在刑事诉讼中故意违反事实或者法律,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司法人员受贿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负有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司法进行解释及司法解释性研究文件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进行关于渎职侵权责任犯罪问题案件立案工作标准的规定(节录)(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为自私的目的歪曲法律(艺术,第三百九十九节第一节)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致使无辜者被追诉,故意包庇有罪者不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备案:
1. 明知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的方式违法;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查处、审判案件;
2.对于知道自己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以伪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故意不立案、不调查、不起诉、不审判;
3.故意通过伪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使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受到较轻的起诉,或者使犯有轻罪的人受到较重的起诉;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没有其他企业隐瞒事实、违反相关法律的手段,应当可以采取强制管理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技术措施,或者我们虽然我国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人员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对于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生活脱离司法行政机关侦控的;
5.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即定罪、无罪或者定罪、轻罪的;
其他徇私枉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附 则
本规定中每一个罪案称号后所说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适用法律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舞弊罪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16日[2003]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研发部第11号)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的请示》(赣检法院〔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管理工作进行人员与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人员勾结,共同发展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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