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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盗窃、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挪用和贪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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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望风行为如何认定?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2-27 09:33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犯罪

  犯罪的实行有积极发展方面和消极影响方面之分,犯罪分子在积极学习方面有促成犯罪的行为,即是犯罪的起果条件。在起果条件之外,常有防果条件以及存在,即犯罪活动实现的障碍因素之间存在,这就导致需要通过排除和防止外来文化因素对犯罪的干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共同犯罪中的望风行为如何认定?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共同犯罪目的就是起果条件和排除防果条件相互促进作用,共同促成犯罪的顺利完成,很难想象有缺少其中作为一种环境因素作用下的犯罪运作。总之,了望行为是实施行为还是帮助行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情况:

  1、望风行为是在共同犯罪中共谋、分工实施犯罪之前实施的。如马某、刘某、李某盗窃案,三人合谋盗窃,约定由马某实施盗窃时,李某吸引被害人注意,刘某望风。此时,三个共犯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犯罪结果。

  望风行为作为排除、阻止结果的条件,与其他共犯的积极条件一起促成了犯罪的完成。本案中,实施望风行为不言而喻,应当认定为主犯。当然,具体案例也要具体分析。对于被动参与望风行为,且望风地点距离盗窃行为相对较远的,应当认定为共犯。

  如被告人韩某、张某盗窃案中,张某单独盗窃6起,伙同他人盗窃14起,韩某盗窃3起,且每起都是在相对较远的地方望风,如楼下或院子门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本案中,张某盗窃数额巨大,韩某盗窃数额较大。此时,应当将韩作为数额较大的从犯纳入量刑范围。

  2、共同监视行为是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实施但犯罪前没有分工的行为,即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有利害关系联系,但没有明确的分工规定,而是在犯罪过程中依据具体事实进行分工。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与李某一伙人、陈某有33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

  三名被告人在合谋偷窃前分工,但在偷窃现场随意分工。笔者认为,把风行为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分工的典型表现,即为了保证共同犯罪的顺利实现,共同犯罪案件中特定情况下的共犯,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分工意识。此时,了望行为的可操作性不容置疑,应一般认定为主犯。

  3、继承共同犯罪中的望风行为,如果望风者以自己的意思或者利益为目的,或者在与先行者交往过程中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形成分工协作,应当认定为主犯。

  比如其他行为人正在实施盗窃,如果没有继承的望风行为,且难以得到行为人,则望风行为应当认定为正犯行为;望风人在被指导人的帮助下或者利用被指导人的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在与被指导人交往过程中,明显在被指导人的帮助下促成共同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共犯。

  案例一:一审认定:2015年10月17日、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鄄城县城区鲁西南商贸城广汇资金门市、吉祥文化精品童装店内实施进行作案两次,共窃取企业现金管理人民币4800元及手机、手表、童装、单肩包、U盘等物品一宗,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709元。

  被告人赵洪朝不服,以“其未盗窃4800元现金和47件童装”为由学生提出通过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某盗窃4800元现金及47件童装,仅有一个被害人陈述及被害人国家提供的办理相关会员、进货、销货信息记录等证据,该证据可能无法发展形成具有完整的证明标准体系,根据该证据认定的案件具体事实已经不足以完全排除一些合理选择怀疑,不能直接得出存在唯一性主要结论,遂对上述这些情节内容予以及时纠正。

共同犯罪中的望风行为如何认定?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案件二:控方指称,在二○○九年七月三日早上,黄浦区 Fengle 市场的鸿联烟草酒店东主龙某到公安局报警,该酒店于二○○九年七月二日至翌日约七时期间被盗。被盗财物包括香烟、葡萄酒和超过15000元的现金。接警后,调查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在店内货物上发现两个打开的“王某”罐头,并从罐头上残留的唾液中提取 DNA,已被判刑的被告傅被抓获。

  一审认定: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受害人长期被盗案件是被告付某某的唯一结论,本案的证据不达到准确充分的证据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盗窃,由于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因此判处无罪。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根据 DNA 鉴定、经验和逻辑分析认定,被告支付赃款1、5万元人民币和各类香烟255支、洋酒12支。

  以上两个案例只是众多类似案例中的两个典型。在办理盗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根据案件事实或犯罪数额各执一词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或者其他证据之间难以形成逻辑联系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或者难以认定类似案件。如上述两起案件所反映的,有类似情况的店铺发生了两起盗窃案件。

  第一种情况,二审法院认为“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害人提供的会员资格、购销记录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故不予认定。

  在第二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盗窃的烟酒数量是通过库存和购货清单统计的。受害人发现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报案陈述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公信力,故意夸大被盗物品数量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有人认定了。

共同犯罪中的望风行为如何认定?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复杂情况,应该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理清其根源,进而构建一套完整的制度来应对。否则,将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权益保护以及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和提升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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