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机关指控:从2013年11月底到2014年6月,被告人郭明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孙淑标、郭明锋合作,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许可,从他人处批发假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三星数码专柜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销售假三星手机20000多部,销售额2000多万元,非法获利200多万元,应以假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主要角色,是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扮演辅助角色,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及其辩护人对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许可组装假三星手机,通过淘宝店销售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非法利益提出异议,其淘宝店存在请求信用的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SλMSUNG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为2021年7月27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并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明升通过网络中介购买了一家名为汪亮、账户为play2011-1985的淘宝店铺,并更名为三星数码柜台。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从深圳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三星I852手机裸机及配件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柜台在淘宝网上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明锋负责该网店的客户服务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以及20000多万元的客户服务工作,20多元的客户服务工作,20多元的客户服务工作,20多元的客户服务工作,200多元,20多元的客户服务工作,20多元的客户服务工作,200多元,20多元的客户服务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20多元的客户服务工作,200多元,20多元的客户服务工作,20多元,20多元,200多元的客户服务工作,20多元,20多元,20多元的客户服务工作,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00多元,20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0多元,2000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孙淑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郭明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款人民币20万元。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