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行股票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果非法发行股票的,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擅自发行股票罪应具备些条件?下面由上海刑辩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集资金的有效手段。
所谓中国股票,是股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管理有限导致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通过采取不同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区此股票的发行即是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基本情况:(1)为设立一个公司而首次发行股份,可以有两种教学方式:第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信息股份第二种是募集资金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重要部分向社会主义公开市场募集。(2)发行新股。即股份数量有限服务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活动规模、扩大国际资本经济总量而进行的发行彤票、筹集资本的行为。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证券。根据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符合国家规定;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好,发行公司债券前连续三年实现盈利; (五)所筹资金的使用符合广嘉的产业政策。
从上面可以看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吸收社会上的剩余和闲置资金,来筹集大量的生产经营资金。但是,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这种面向社会公众的大规模筹资方式,并不是企业自身的筹资行为,而是关系到股票、债券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为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发行股票要定期向股东分红,发行债券要按时还本付息。这取决于发行公司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所以有一定的风险。同时,这类活动涉及面广,关系到大量资金的流向,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加强管理和监督。如果放任自流,势必干扰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损害广大社会投资者利益,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为规范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依法保障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建立和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五章和第七章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和审批制度作出了严格规定。根据《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或变相发行企业债券。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退还募集资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是对这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构成犯罪的条件和处罚的具体规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行为人必须通过实施了未经国家进行有关教育主管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对于债券,数额巨大、造成影响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问题严重情节的行为。
1. 参与者必须发行过股票、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
尚未发行或者正在发行的,不构成死罪; 以其他方式非法集资而不发行股票、公司或者公司债券的,不构成死罪; 以高利贷相互借款的,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这是因为本罪惩处的是违反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行为。
2.发行人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这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既不具备发行股票、公司发展债券的条件,又未得到国家有关教育主管管理部门的批准。
关于股份发行的条件,《公司法》规定,以发行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剩余股份应当公开发行。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股票发行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不予批准。 股票发行申请未经批准的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发现其批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撤销。 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募集股份的,认购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支付的金额和同期银行利息返还股份。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必须发布招股说明书,编制股份认购书;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与募集股份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股份资金协议。 公司登记设立后,应当将募集的股份数量和募集方式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新股发行,《公司法》规定了以下条件:(1)前次发行的股票在一年以上的时间间隔内已全部募集完毕;(2)公司最近三年持续盈利,可以向股东支付股息;(3)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发行新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同首次公开发行。 《公司法》还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 发行债券的条件为:(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程序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发行公司债券还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经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发行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除须符合有关条件外,还须报经批准,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批准; 地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虽然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发行公司债券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
这是因为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是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一个重要的、必要的程序,体现了国家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要经济行为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公司、企业虽有条件,但未经批准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扰乱发行管理秩序。这里的“未批”,不仅包括根本没有向主管部门申请,即使申请了,也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但未获批准,作出了批准决定,但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撤销了;还包括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如发行股票超过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股票总数的;主管机关批准按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但行为人擅自以超过票面金额的溢价发行股票;又如,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模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经中国国家经济有关教育主管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研究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绿色债券,或者向特定服务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一个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网络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情节轻微,不适于认定和处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非法集资的资金和利息,处非法集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本条所称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较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行股票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二)如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未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会导致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股票或公司债券; (三)未能及时偿还或退休的投资者; 及(四)其他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该条第2款,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主观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有四个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以及管理制度。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上海刑辩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看完上海刑辩律师这篇是否构成涉 | 法院宣判了犯嫌的罪名和处罚,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