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可以区分主从犯。一般认为,根据《关于处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先,传销组织的实际控制人、发起人、策划人和操纵者属于主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告诉您相关的情况。
这部分人在传销活动中的发起、决定作用,一般也是非法收入的最大受益者,分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次,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和培训责任的人员属于助手角色。传销工作在传销活动的建立和发展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这与实际的控制人、发起者和计划者有明显的不同。一般来说,它可以看作是一个附件。
十年,刑期是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刑法》第二第三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构成一个组织、领导进行传销犯罪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研究或者对于拘役,并处罚金;情节发展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句话说,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情节严重”的认定是以司法解释为标准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视为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一)组织或者领导的传销活动参与人数累计超过一百二十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从传销活动参与人收受金额超过二百万元、五十万元的;
(三)组织或者领导传销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在一年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传销活动的60人以上的,受到行政处分;
(四)造成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刑法》第180条主要规定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的用语是“知悉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和《期货交易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条列示内幕交易主体。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处理内幕交易和披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刑法》第180条的主体表述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个表格,以供理解: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规则》第八十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的人员。
《证券法》第51条(2019年):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公司的实际成本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工程管理会计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成本控制的公司发展及其董事、监事、高级财务管理工作人员;
(四)因其在公司的职位或与公司的业务往来而能够获得公司内幕消息的人;
(五)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者主要资产交易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我们可以通过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活动场所、证券投资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社会机构的有关研究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通过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企业管理研究机构进行工作人员;
(八)有关主管当局及监管机构的职员,因其法定职责而能取得与证券发行或买卖或上市公司管理、收购及重大资产交易有关的内幕资料;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是有无入门费。传销收取入门费、会员费之类的,形式发展变化丰富多样,收入作为主要数据来源入门费、会员费。直销公司则没有,直销公司技术及其影响员工的收入信息来源问题主要包括来自社会真实存在产品的销售。有无经营活动实质产品设计或者提供服务。
传销公司可以依托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而直销企业的产品标价则物有所值。产品功能是否合理合法流通。传销产品根本原因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通过销售,销售业务产品只是为了一个“幌子”,收益分析主要也来自入门费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
直销则要求产品基本要求教学质量控制以及金融市场对于销售都好。有无退货等相关法律保障国家制度。传销的产品成本一般都无法退换。直销都有自己完善的购货保障。人员专业结构呈“金字塔”式。以拉人头来实现资源获取投资收益的传销公司。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您,在销售部门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直销企业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有无正式、正规的店铺经营。有无店铺是我国目前市场上区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一个更加直观区别。当然,也有研究利用店铺洗白而从事非法传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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