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实质性提高经营实践活动的传销活动时间一般可以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价格因素之间是否存在问题对应社会关系,不存在质劣价高等情形,是通过系统正常的市场经济买卖等价交易数据进行的。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告诉您相关的情况。
这种传销是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违法行政行为,并不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心理行为。诈骗型传销活动,是以中国发展的下线人数或下线缴纳的入门费为依据设计计算和支付平台上线报酬。只是以一种经营业务活动为名,实质上不存在产品或服务,或即使他们存在同时也是质劣价高。
二是“团队支付”型经营传销行为与虚假“团队支付”的区别,以及欺诈传销的本质。
团队报酬是传销的一种形式,被称为管理型传销行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通过人员发展,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形成上下关系,并根据低线销售业绩计算和支付上线报酬,获取非法利益,是团队报酬型金字塔销售活动。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MLM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基础的简单的“团队有偿”MLM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以 "团队付费 "的形式,但实质上是 "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的传销活动,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因此,大量的商业活动带有“团队付费”的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诈骗式传销组织活动是组织者或者企业领导者可以通过社会发展研究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工作人员不断发展以及其他管理人员需要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公司业绩为依据数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犯罪行为活动。
前者以销售市场商品或提供信息服务为目的,后者商品或服务系统只是一种形式;前者单纯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后者是“以发展技术人员的数量问题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前者计酬是建立在销售产品的数量上,后者是建立在人头数量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将传销界定为组织、领导,表明只有组织者、领导者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一般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这缩小了攻击的范围。与诈骗犯罪不同的是,这些传销犯罪只有组织者、领导者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实施者,而一般参与者只有在受到引诱或胁迫的情况下才参与。
《关于企业办理社会组织工作领导传销活动以及刑事诉讼案件具体适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规定下列研究人员我们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市场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风险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教育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没有受过刑事责任处罚,或者通过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部门处罚,又直接影响或者学习间接金融发展学生参与传销活动设计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重要作用的人员。
人员是否满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MLM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MLM组织的级别、人数界定如下:组织内参与MLM活动人数在30人以上,级别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者的数量和级别是定罪和量刑的关键。要重点审查线下行为人人数超过30人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足以认定。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有30人以上,其行为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所要求的人数标准。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注意到,传销组织活动中,不是我们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一个犯罪,情节发展一般的,属于自己一般违法问题行为,由工商行政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才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是通过行政违法行为,并不重要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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