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将复制的证据让被告人进行查阅,既是我们一个控辩双方发生争执不下的敏感分析问题,也是中国律师最头疼的问题。若这个棘手问题已经不能没有及时处理得到有效解决,无疑会对自己辩护工作制度发展造成企业极大程度影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赋予辩护律师在审判管理阶段可以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案件事实的材料的权利,以及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权利,问题是在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要求教师查阅律师复制的证据,
还是建议鉴定证据,律师能否将证据材料复制到法庭档案中,让被告看?为取得答辩效果,律师可否主动提供法庭复制的证据材料,供被告查阅准备好的答辩意见?律师办案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但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没有看到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更不用说明确的法律定义了。
这个敏感问题可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一是律师不得向被告出示法庭副本中的证据材料;二是律师可以向被告出示法庭副本中的证据材料。律师不能将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提供给被告看一面的原因是:一是证据材料展示给被告后,被告可以翻供。
第二,律师可能涉嫌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破坏证据、捏造证据、妨害证言的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述,不得威胁、诱使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出虚假证言或者其他干扰司法程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如果律师向被告出示证据以备准备,被告可能撤回供词,律师可能涉嫌供词和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检查地雷的律师极易受到惩罚。这可能是职业律师对这个问题如此保密的主要原因。
律师之所以能够向被告展示法院复制的证据材料的一面,首先是有利于保护被告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有辩护权。” 国际人权公约载有类似的规定,但如果被告看不到针对他的证据,
也看不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如何出具质证意见?如何有力反驳矛盾证据?
又如何给自己做有深度、有力度的辩护?法律制度规定“人民对于法院认为有义务提供保证被告人可以获得有效辩护”,但是对被告人却闭目塞听,有利的证据就是不让我们知道,不利的证据不让看,如何让被告人通过行使辩护权?
通过向被告提供证据材料的法庭副本,律师可以使被告充分了解哪些证据对他不利,哪些证据对他有利,被告的质证意见具有明确的目的。刑事辩护权是充分有效的。二是现行诉讼制度没有给被告人足够的时间阅读证据,剥夺了被告人变相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检察官、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供当事人鉴定,并应当出示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记录,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明文件。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在法庭上听取。
本案中的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被告显然被法律赋予识别物证的权利和质证其他证据的权利。既然被告人在审判中享有身份查验和质证的权利,为什么不事先让被告人知道控方的证据,以便做好身份查验和质证工作呢?在司法实践中,控方通常一口气宣读几份甚至几十份证据,然后让被告集中于质证意见上。经过长时间的拘留,被告突然出现在庄严的法庭上,
让被告人在短时间内向检方仔细准备几个月的证据立即宣判,立即表明态度,这无助于被告人的反复询问仅仅是走走形式。尤其是,如果控方选择宣读证据而只让被告人听,被告人可能会不知道是谁在宣读证据、是否有遗漏,以及是否有取舍。只有给予被告足够的时间阅读证据,才能保障被告的质证权。三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检方根据自己的指控需要,只读了被告不利的部分,是否有利的部分,被告不知道,全部内容是什么,被告不知道。要求被告表达他的反复询问意见,甚至是辩护意见,而不理解或不知道任何事情,这是一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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