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人明确主张”,律师审阅论文后,影印类等原始资料不利于委托人看到。笔者认为,解决这一纠纷,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拥有的案卷资料进行沟通,或者将案卷内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我看来,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负有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律师要查明事实的真实性,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交流,核实一些证据材料。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当然有权在必要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拥有的档案材料进行沟通,并告知其档案材料中的某些内容。
但是,律师的行为不是直接将其依法复制的档案材料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阅读,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可能的后果完全不同。因此,律师无法将案卷资料的内容与当事人沟通,从而得出律师可以直接将案卷资料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阅读的结论。
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意味着律师享有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享有辩护权。作者认为前者不能推断出后者的结论。一方面,权利的来源和权利的内容是两个问题。一方的权利来源于另一方,并不意味着双方权利的内容相同,也不意味着前者的权利是后者的权利。
例如,在共和国,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公民,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的具体权力可以由公民直接行使。又如,中国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创造的,权力来自人民,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享有的具体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都有一定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直接行使法院和检察院的具体权力。因此,基于律师的辩护权来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理由,推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享有律师审阅论文的权利,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明显混淆了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和刑事诉讼辩护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独立的意志,依法独立发表辩护意见,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制。它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喉舌”,与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审稿权的主体是律师,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稿权。
如果律师审稿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为什么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审稿?不直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案卷,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代为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案卷。这不是更直接、更清晰、更少争议吗?可以看出,这两者根本不同。
有人解释说,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行使这些权利不方便。这种解释不令人信服。首先是当事人行使权利不方便和当事人不享有权利这两个概念不应以行使不方便为由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复审权原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论行使方便与否,法律都必须赋予复审权,法律也可以赋予复审权委托律师行使。
如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行使诉讼权利不方便,但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的民事诉讼权利,而是规定了法律代理和诉讼代理制度作为赔偿。其次,权利的行使是否便利受外部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也是相对的,可以随着环境、条件和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它也可以通过创造条件来改变。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您,在某一阶段,某一环境不便于锻炼,可改变时间,另一场合便于锻炼,并非绝对不变。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拘留,个人未丧失人身自由。因此,“行使不便”并不能解释为什么法律明确规定律师有权审阅文件,而不是直接规定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审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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