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规定,盗窃、诈骗、恐吓罪的基本刑为五年以下免费或罚款,抢劫罪的基本刑为一年以上免费。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恐吓罪、盗窃罪、诈骗罪具有同样的侵害法益行为,而抢劫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暴力犯罪,除了侵害财产的合法权益外,还可能侵害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
因此,基本刑罚不仅比盗窃、诈骗、恐吓重,而且还有抢劫致人死亡和伤害罪的规定。然而,很少有国家的刑法规定了恐吓致死或致伤的罪行。这表明,恐吓罪和抢劫罪虽然都是暴力犯罪,但都会侵犯受害人的意志自由,而恐吓罪一般不会侵犯受害人的身体和生命安全。正如台湾学者林东茂所说: “恐吓勒索不会加重结果罪(没有恐吓致死或重伤的规定) ,因此立法委员认为的恐吓手段显然不会对生命或身体构成直接和明显的危险。”
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发展不仅是一个量刑标准原则,也是企业指导我国立法的配刑原则。法定刑的轻重,直接与违法性、有责性的轻重及预防以及必要性的大小进行有关。而违法性与有责性,是由构成形式要件可以决定的。
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会反过来产生影响因素构成部分要件的解释,即具体相关罪名的法定刑轻重资产配置的原因会关涉到具体内容构成方面要件的解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所侵害的主要法益同样为财产法益,为何他们二者的法定刑相差悬殊呢?这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指出“为什么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最低刑罚为三年徒刑,最高刑罚为死刑,最低刑罚为管制”?最高刑罚是10年监禁(>这篇文章是在刑法修正案(8)出台之前公布的)?唯一的原因是,抢劫犯不仅面临受害者的直接威胁,在现场实施侵略行为(暴力),而且迫使受害者当场交出财产。
因此,受害人往往处于极度紧急的状态,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很少完全,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能交出财产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不交出财产,冒着直接受伤甚至死亡的风险在现场之间做出选择。显然,抢劫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然而,勒索罪是不同的。
由于威胁的实现与财产的交付之间存在时间上的滞后,即使受害人拒绝或同意犯罪者的请求,他也不会当场伤害他的人身或财产。由此可见,与抢劫罪相比,敲诈勒索罪的危害性要小得多,这是两种犯罪法定刑差异较大的原因,也是两种犯罪本质区别的原因。
笔者认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一样,虽然侵犯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自由和行动自由,但一方面被害人仍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其行为方式不会直接、严重地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正如学者们所说: “恐吓者可以轻轻地惩罚受害者,拍打、伤害、打碎家具等等。”
如果惩罚手段使受害者的心理崩溃,恐惧提供财产,那已经是一个强盗,不是一个拿钱的威胁。如果受害者还有回旋余地,交付财产只是从敌人手中撤退的一种手段,那么就是对金钱的恐吓。首先,心理恐吓,然后砸毁家具或者伤害,受害人无法抵抗的程度,应当确立损害(或者伤害)、敲诈勒索金钱恐吓两种罪名,两者并罚
就敲诈勒索而言,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暴力胁迫,要么暴力威胁没有当场兑现,要么当场实施的暴力不足以压制他人的反抗,这样受害人还是有一定的选择:是当场拒绝,还是假装同意受害人的要求,然后报警要求公开救济。
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大致相同,但区别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不同: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本应避免财产损失却基于恐惧交付了财产;诈骗罪是因为被害人不明真相,“被人卖了,帮着数钱”,基于自己的误解,主动赠送财物。
盗窃是由于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当,给了人可乘之机,导致财物占有发生转移;抢劫不一样。施暴者的过错很少,比如木偶被别人摆布。他没有选择公共救济的机会,只有“聪明而诚实地”服从暴民的要求,才能放弃自己的财富,保全自己的生命。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还没有完全丧失意志和行动自由,有冷静选择的机会,从而既保护了自己的财富,又保护了自己的生命,那么其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就等同于盗窃、诈骗等纯财产犯罪,不值得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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