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时有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如书面签字的欠条等),那么进行电话录音可能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下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上海民事诉讼律师应当强调合法取得的电话录音是有效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说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就自然失效了。
是具体在法院认定录音证据效力时,却因为通话录音取证的方式,导致不能被认定,为能够保证录音作为证据使用,成为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建议注意以下八个方面:
一、通话录音取证时间要尽早。录音取证尽量在起诉前,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前,这时对方警惕性不高,便于引导对方还原事实真相,将有利的关键点固定下来,录音取证更容易成功。起诉后或矛盾加深了,对方不一定会配合通话,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予回答甚至是否认,导致收集录音证据失败。
二、通话录音取证方式要合法。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不能威逼利诱。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通话录音对象要明确。对方是自然人的,最好是拨打自然人在通信主管部门实名认证的电话号码,并且打通的时候应当称呼对方姓名的全称,对方是公司的,最好是拨打公司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的电话号码,打通时称呼对方全称及职务,确认他在公司的工作职责。并且通话录音结束后尽量将通话清单打印出来,通话记录只保存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就无法查询了。
四、通话录音内容要完整。通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内容。通话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五、通话录音关键内容要清晰。通话录音尽量选择安静的地方,通话的语气、沟通方式表达要自然,注意控制通话的时间和节奏,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一致,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对于关键内容,还应多次确认。
六、通话录音原始载体要真实完整。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手机录音后,再拷贝到电脑后,存在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七、通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
八、向法院提供通话录音要刻盘并附文字版本。通话录音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向法院提供时通常要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会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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