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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废品你千万不能收可能构成犯罪

时间:2021-07-16 16:11 点击: 关键词:盗窃罪,上海盗窃案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基本情况

  被告人熊某涛,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农民。2012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后转为取保候审。

  河南省检察院以被告人熊某涛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熊某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熊某涛跟随戚某到戚某自称的“家中”收购家电,戚某每次卖东西都说征得了父母的同意,故熊某涛没有盗窃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居民戚某(1998年4月28日出生)曾与其同学吴某一起到过位于罗山县新区某某花园小区27号楼二单元102房的吴某家,知道该房近期无人居住。2012年6月的一天上午,戚某到其同学吴某的奶奶家玩耍是,趁吴某不备,将吴某在某某花园小区住房的钥匙偷走。当日下午,戚某找到在罗山县城关镇梅湾路口北小桥附近收购废品的被告人熊某涛,谎称家中有电脑要处理,带着熊某涛到了某某花园小区27号楼二单元102住房。

  熊某涛遂将该房间内一台“联想”牌电脑拆卸后拉走,付给戚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元。之后数日内,戚某两次找到熊某涛,谎称家中有电器要处理,熊某涛先后两次与戚某一起到上述住房,将房屋中正在使用的“海尔”牌空调、电冰箱、洗衣机、“海信”牌电视机及“荣事达”牌豆浆机(经鉴定价值总计13595元)拆卸后拉回自己家中,付给戚某360元。案发后,上述物品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这些废品你千万不能收可能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熊某涛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经查,未成年人戚某将熊某涛带到无人居住的住房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出卖正在使用的家电时,熊某涛应当知道该未成年人实在盗卖别人家或者自己家中的家电,但其仍然实施帮助拆卸行为,并收购这些家电,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

  熊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被追回,另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熊某涛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和家庭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法院以被告人熊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熊某涛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1)主体证据。 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 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达盗窃现场的毛发、指纹、脚印以及其他遗留痕迹的技术鉴定结论;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证明收缴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等物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手段进入现场及从特定位置窃取特定物品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以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视听资料。

  (3)结果证据。 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未遂和中止的结果证据。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要有证明犯罪对象是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贵重物品的证据,同时要有证明行为人确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财物损失的证据。

  (4)主观证据。 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 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当然,盗窃罪的证据标准这些盗窃罪证据标准及证据要素,并不要求每一个案件都全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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