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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金山民事诉讼律师解答

时间:2021-04-14 11:29 点击: 关键词:民事诉讼,金山民事诉讼律师,上海诉讼刑事律师

  金山民事诉讼律师​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由来及其评价

  所谓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法学理论界通常将此规定视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一般规定。

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金山民事诉讼律师解答

  一般来讲,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往往与一个国家的宪政结构、法律传统等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没有民事诉讼主管这一概念,民事诉讼立法对此也不作规定。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一般也不讨论主管问题,其对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确定,一般是通过宪法或法院组织法对审判权界限与作用范围予以明确划分的,是一个宪法问题。将民事诉讼主管作为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加以研究,并在民事诉讼立法上予以明示,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特有概念。
      在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中,往往都单独设有“主管”的章节,通过主管制度以划清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与争议方面的权限。建国之初,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以前苏联为蓝本,对其法学理论进行了全盘引进,民事诉讼主管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理论也就自然地进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视野,并逐步成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单独设有“主管”章节,但在总则部分对此作了专条原则性的规定,法学界对这一概念也一直持积极的肯定态度。与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主管范围的原则性规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对于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以上不难看出,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由来。关于这一制度的科学性问题,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引起较大争论。我们不妨从“主管”这一概念来进行剖析。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主管”包括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负主要责任管理,如主管部门;另一种含义是指主管的人员,如财务主管。无论从哪种含义来理解,“主管”一词都具有主动性和强制性的色彩,而司法的本质特性却是它的被动性,因此,民事诉讼主管这一概念显然与司法的被动性是不相符的,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必须予以摒弃,以崭新的更为科学的概念取而代之。现在对此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借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这一立法体例,通过在宪法层面上科学界定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既直接明示法院对民事纠纷的介入程度,又能充分体现裁判请求权的实际保障程度。据此,现在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较民事诉讼主管更加符合司法的被动性特性,更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充分保护与实现,因此也更为科学。.

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金山民事诉讼律师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民申4094号

  根据本院的审查,在本案中,两人引擎、申某某签订了合作协定,骗取了受害者沈阳欣桑达电子有限公司、受害者李某943万元。 这个案件被认定为生效刑事判决,两人引擎、申某某犯了合同诈骗罪,两人引擎、申某某刑事判决的主文中明确记载了“事件后的赃物、返还受害者”。 但是,刑事判决的主文没有明确记载命令追征或返还的具体内容,刑事判决前是否有返还受害者财产的问题也没有明确,李某根据刑事判决追征或返还的金额不明,不具体。 本案一、二审法院称,迄今为止,案件涉及的刑事案件收回赃物只归还李某一辆奥迪车的价值60万元,其余损失没有收回刑事赃物。

  在我院组织咨询过程中,李某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多个受害者,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已经获得了奥迪车,因此李某不能参与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没收的温颜发动机财产140万元的赔偿,温颜发动机也是《赔偿协议》 同时,《赔偿协议》明确承诺这项协议项下的500万元赔偿不会影响李某其他损失的赔偿,但李某无法弥补被刑事追赃品欺骗的损失。

  刑事追究和赔偿赃物不能弥补李某所有损失的,给予受害者李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关于温颜引擎申请再审主张案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事务人员私分各被告人没收的财产赔偿李某损失的问题,温颜引擎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因此本院没有认定,这个问题是温颜引擎据此,一、二审法院受理本案,两人引擎、申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不当,本院决定维持。.

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金山民事诉讼律师解答

  2、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民申1914号

  关于本案在刑事案件执行结束后远大公司是否应该另行起诉以及远大公司的实际损失是否为1406万元是正确的问题。 如上所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的利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负担等方面不同。 同一法律事实分别发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集约,刑事责任的负担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负担。 即使刑事案件没有结束,也不会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为了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是刑事受害者)双重受益,执行中对刑事赃物和民事责任,可以根据实体责任的认定综合处理。因此,刑事案件没有结束并不意味着民事案件不能受理。 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和救济的法益不同,本案涉及的刑事判决书认定远大公司实际损失的标准和依据与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标准和依据不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 本案一二审法院根据中轻公司根据《代理协议》提出的索赔,认定远大公司损失从远大公司开立信用证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回收的赃物和中轻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后的金额,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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